记者4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保”行为最高处五倍罚款,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将移送公安,严重的要入刑,“骗保”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欠缴、“骗保”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骗保”行为(具体见表格),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严重的,要入刑!
《条例》同时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自7月1日起,上述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面临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表示,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基金预警应对机制以及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完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从7月1日起,欠缴社保费、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都要被记入诚信档案。
个人的禁止行为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2、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4、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7、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